摘要:邯郸市、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邯郸市、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邯郸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人类疾病、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集中消杀和日常预防相结合,群众防制和专业防制相结合,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政府应当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效果评估和考核评价; (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牵头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按下列规定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园、公共绿地、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市政管道井及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建设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六)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的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大型商场、超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A级以上旅游景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机场、汽车站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部门分别负责做好农村和农田、林区、河流、水库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十二)新闻传媒单位负责做好病媒生物危害及防制常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按照本条规定,爱卫会成员单位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交叉,或者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职责不清的,由各级爱卫办协调解决。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按照辖区爱卫会的部署,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消杀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督促当地农贸市场业主或开办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条下列重点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防范和消杀设施并进行经常性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厂、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一条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蝇门窗、防鼠门网、防蚊闸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灭杀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器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对病媒生物实施灭杀。 第十二条各单位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的C级或者以上要求。 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可以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进行专业消杀。 鼓励第十条所列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四条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鼓励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的防制病媒生物药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五条市、县级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灭杀。 第十六条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且技能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器械; (四)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与同级爱卫办共享。 第十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不得聘用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作业。 第二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组织对各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设置情况、经常性消杀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爱卫办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按规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单位,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县、乡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国家、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确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私营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出资相结合的原则。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常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对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性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地下设施,其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二)住宅房屋的公共楼道、地下设施,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责任单位;住宅房屋的室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住户负责; (三)集贸市场,其主办单位为责任单位; (四)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单位,停建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地下设施、河道、河岸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用垃圾箱、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行政管辖区域,当地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单位; (八)铁路、公路、机场,其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九)其他空地,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责任单位,没有使用人的,旗县区爱卫办为责任单位。 第八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九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四害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爱卫办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集中统一消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群众消杀与专业服务机构消杀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依据“政府领导,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保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病媒生物应当按照《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发[1997]第28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灭鼠标准 1. 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积水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蚊幼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间阳性房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理;未予处理的,旗县级以上的爱卫办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要求 标准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定为A、B、C三级,其中,C级为鼠密度控制的容许水平,只有采取同一方法所有指标同时符合某一级别水平的要求时,方可视为达到了相应的级别水平。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GB/T 27770、1、2、3-2011。现场检查及密度监测方法采用GB/T 23795、6、7、8-2009。 一、鼠类密度控制水平 (一)防鼠设施 A级:防鼠设施合格率≥97%; B级:防鼠设施合格率≥95%; C级:防鼠设施合格率≥93%。 计算:15㎡12折算1间房。5类防鼠设施中,有1类不合格就算该房间防鼠设施不合格。 防鼠设施的要求: 1.厨房下水道和排水沟出水口有竖箅子(金属栏),箅子缝小于10mm;若无竖箅子,排水沟横箅子的箅子缝小于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通向外环境管道要有挡鼠网防止进入室内管道。 2.门缝小于0.6厘米,木门和门框的底部包铁皮(高30cm),食品库房门口装挡鼠板(高度60 cm)。 3.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不得超过0.6 cm。 4.一楼或地下室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眼不得超过0.6 cm。 5.一楼或地下室窗户玻璃无破损。 (二)室内鼠密度控制水平 A级:鼠迹阳性率≤1%: B级:鼠迹阳性率≤3%: C级:鼠迹阳性率≤5%。 检查内容: 检查房间内鼠迹,如活鼠、鼠尸、鼠爪印、鼠粪、鼠咬痕、鼠洞、鼠道等,有一处鼠迹的房间就算鼠迹阳性房间。 (三)外环境鼠密度控制水平 A级:路径指数≤1; B级:路径指数≤3; C级:路径指数≤5。 路径指数:累计检查每1000m路径所发现的鼠和鼠迹的处数。 外环境: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湖沿岸、堤坝渠壁、道路两侧的空地和草地、铁路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内空地等。 (四)单位鼠类密度控制水平 单位:检查的具体场所,如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机关食堂、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场、粮库、饲料厂、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 1.防鼠设施 A级: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3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l间; B级:房间数2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2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1间; C级:房间数1 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1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l间。 2.室内鼠密度控制水平 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房间数6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1间; B级: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房间数3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1间; c级:房间数2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房间2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l间。 3.外环境鼠密度控制水平 外环境不得有鼠洞、死鼠、活鼠等鼠迹。 二、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一)小型积水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A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1; B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5; C级:路径指数小于或等于0.8。 (二)大中型水体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A级: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1%,平均每阳性勺少于3只蚊虫幼虫和蛹; B级: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勺少于5只蚊虫幼虫和蛹; C级:采样勺指数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蚊虫幼虫和蛹。 (三)外环境蚊虫密度控制水平: A级: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0.5; B级: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0; C级:停落指数小于或等于1.5。 注:公园、花房、轮胎集放地等:8-10时;居民区、单位、公共场所:日落后半小时停落指数--停落蚊数/人次(0.5h) (四)单位 对一个单独的单位进行蚊虫密度控制水平评价时,要求不得有阳性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 三、蝇密度控制水平 (一)生产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蝇类孳生地。 (二)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 A级:有蝇房间阳性率≤3%,阳性间蝇密度≤3只/间; B级:有蝇房间阳性率≤6%,阳性间蝇密度≤3只/间; C级:有蝇房间阳性率≤9%,阳性间蝇密度≤3只/间。 (三)室外蝇类孳生地密度控制水平: A级:蝇类孳生地阳性率≤1%; B级:蝇类孳生地阳性率≤3%; C级:蝇类孳生地阳性率≤5%。 (四)防蝇设施: A级: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B级: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 C级:防蝇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0%。 (五)单位蝇类密度控制水平 1.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室内外不得有蝇类孳生地。 3.防蝇设施全部合格。 4.室内成蝇密度控制水平: 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61间~10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l间,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B级: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31间~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61间~10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阳性间蝇密度指数小于或等于3只/间。 C级: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11间~3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效不超过1间,31间~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61间~100间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6间,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只/间。 四、蜚蠊密度控制水平 (一)成若虫侵害率: A级:蜚蠊成若虫侵害率≤1%,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5只,大蠊≤2只; B级:蜚蠊成若虫侵害率≤3%,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10只,大蠊≤5只; C级:蜚蠊成若虫侵害率≤5%,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10只,大蠊≤5只。 (二)卵鞘查获率: A级:蜚蠊卵鞘查获率≤1%,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2只; B级:蜚蠊卵鞘查获率≤2%,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4只; C级:蜚蠊卵鞘查获率≤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8只。 (三)蟑迹查获率: A级:蟑迹查获率≤3%; B级:蟑迹查获率≤5%; C级:蟑迹查获率≤7%。 蟑迹:蜚蠊的尸体、残尸、空卵鞘壳、粪便等。 (四)单位蜚蠊密度控制水平 1.成若虫侵害率; 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为0,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1间; B级:房间数3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l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 C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3间。 注:现场检查采用目测法结合药激法。 2.卵鞘查获率: 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为0,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1间; 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1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 C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 3.蟑迹查获率: A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为0,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 B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 C级: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5间。 (责任编辑:创卫办) |
顶一下
(5)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谈谈您对该文章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