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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防制资料:武清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2014-08-10 22:56 作者:创卫网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病媒生物防制资料:武清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武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清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武清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
是全体市民的责任和义务,本市辖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参加除四害活动。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采取生物、物理和化学药物等方法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三章  措  施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的方针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整治环境,适时组织统一卫生突击活动,大搞室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堵塞鼠洞,填平坑洼,疏通沟渠。加强对厕所、垃圾点、饲养场、屠宰场、下水道蓄水处等蚊蝇孳生场所的管理。采取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的方法,降低和控制四害密度。
市爱卫办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全市群众突击性统一灭鼠活动;第二、三季度组织突击性统一灭蟑、灭蚊蝇活动;同时根据四害生态习性和消长规律,适时组织常年性除四害活动。
市爱卫办应完善防范设施,设立常年性除四害监测点和药物供应点,掌握四害动态,及时供应药物;城区单位和居民区设立常年灭鼠毒饵盒(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各宾馆、旅店、粮店、饮食店和其他食品生产、销售、储藏、运输等特殊行业要达到防鼠“八化”(卫生标准化、门底铁皮化、管口铁篦化、食品垫离化、管理制度化、灭鼠经常化、地面硬化、资料档案化)和防蚊、蝇纱门、纱窗化。
第六条  除四害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户主实施的原则,严格责任制管理,签定除四害目标责任书,严格奖惩制度。
第四章  经  费
    
第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凡有固定业主的,除四害所需药物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筹解决;城区内公共下水道、河堤、绿化带、公园、垃圾站、公厕、人防工事等公共场地的除四害药物经费由人民政府承担;建筑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药物经费由施工单位和临时住宅使用人负责解决。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全市除四害活动由市爱卫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级爱卫办具体实施。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村)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的除四害活动。各级除四害专业队负责本地区除四害工作,各单位、居民应按单位每100人、居民区每50户设置l~2名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经集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居民区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除四害专业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爱卫办承担;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由各级除四害专业队负责。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承担检查督促下属单位除四害工作落实的责任,全市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除四人害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农业田和林区的鼠情监测及灭鼠除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作出专项预算安排。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除四害药械市场的管理,对非法加工、经营除四害药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严防伪劣药械和禁用药品进入市场流通。凡成立除四害机构(公司)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登记注册。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除四害工作的宣传。
    第十一条  为保证药械质量和用药安全,全市除四害技术咨询和药物的选择、配制、供应,可由市爱卫办统一组织。
 
 第六章  奖  罚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爱卫办具体负责除四害的监督工作。爱卫办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这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由县以上爱卫办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创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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