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2012 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 一、督查考核依据和对象 根据2010年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部署及《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第1号)有关要求,对各
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
一、督查考核依据和对象 根据2010年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部署及《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第1号)有关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评估。 二、督查考核原则和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各项工作指标必须客观真实地统计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坚持日常督导检查与终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督查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督查考核内容 (一)行动具体目标完成情况。 各省(区、市)爱卫会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具体目标任务进行逐年分解,全国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发布,每年对行动具体目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行动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 (二)行动内容开展情况。 ——集中清理整治活动情况。包括清除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和农村积存垃圾情况,重点场所、行业、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市容、村容卫生状况等。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包括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卫生公厕等。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状况,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群众诉求渠道和监督机制等。 ——群众参与情况,包括群众参与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义务劳动日、志愿者行动等活动,群众满意度等。 (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组织体系。形成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网络,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行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工作制度。有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量化标准,建立工作档案;建立健全信息传递、上报反馈和通报制度。 ——经费保障。加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重点场所、行业等开展的集中清理整治活动、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等活动,有专项经费支持。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群众宣传动员活动,宣传普及行动的意义、内容和卫生知识,提高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行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组织新闻媒体,对行动进行追踪报道,培育先进典型,建立舆论监督平台。 四、督导考核组织实施 (一)组织。 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国家级由全国爱卫办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水利部、铁道部、交通部等部门参加,对各省(区、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省(区、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办法,开展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时间。 2010年至2012年间,每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督查活动,2013年第一季度对行动进行终期全面考核评估。 (三)方式。 全国爱卫办制订督查和终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在国家级督查考核前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负责组建督查考核组,按照推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区县,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对全国各省(区、市)进行考核评估。 五、督查考核结果评价 督查主要检查行动具体目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行动内容开展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活动结束后形成总结,向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终期考核实行评分制,根据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评分细则,对行动考核内容分值进行评测,确定考核等级,向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作为主要依据提出表彰意见。 六、相关名词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报告期内生活污水处理总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城市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内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报告期内生活垃圾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报告期内生活污水处理总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环境综合整治村庄: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合格样本数与水质卫生监测样本总数的比例。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有卫生厕所农户数与农户总数的比例。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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