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公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单位,娄星区、经开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管理水平 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如厕难问题。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公厕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厕的范畴及管理责任分工 (一)公厕的范畴 城市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和车站、码头、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娱乐场所、展览馆、旅游景点、加油站及沿街单位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二)公厕管理责任分工 1、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各区环境卫生专业单 位负责。 2、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车站、码头、加油站的公 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3、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4、公园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6、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加强公厕日常管理 1、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公厕的管 理,健全公厕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各区要建立完备的公厕档案,建立健全公厕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公厕管理有章可循。 2、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在公厕建 设、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各区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网络,要狠抓制度的落实,通过加强日常检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群众如厕提供方便。 3、各区要加强对公厕管养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管养人员的责任心,公厕管养人员要做到规范服务,及时清洁公厕内外卫生,保持公厕内外常净常清。 4、各区要经常开展以提高公厕管养标准和服务质量为主 题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在公厕管养单位和管养人员中营造创优争先氛围,提高服务水平。 5、公厕的管养单位和管养人要经常检修、保养公厕设施, 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保证公厕设施始终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对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公厕,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必须在2008年9月20日前投入使用)。 三、严格遵守开放时间 水冲公厕要按照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开放,公厕管养单位和管养责任人不得缩短公厕的开放时间或停用公厕。因维修等原因确需停用的,管养责任单位和管养责任人应提前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设置移动公厕等办法解决该地区群众如厕问题;对一些特殊路段确需延长开放时间或需昼夜开放的公厕,按需要延长开放时间或昼夜开放,保证群众正常如厕。 四、规范设置标志标牌 公厕的标志牌、导向牌、收费标准、服务制度、监督电话必须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群众寻厕和监督;及时擦拭、维修蒙尘、破损的公厕标志牌、导向牌,保持公厕标志睥、导向牌整洁完好,字体规范。 五、取缔违规经营活动 除代销纸巾等如厕有关的卫生用品外,公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移动公厕只能经营规定项目,不得经营和储存其他物品、商品),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厕要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恢复原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 对拒不整改仍违规占用公厕从事经营、储存物品及其他活动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将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取缔违规经营活动。 六、确保单位公厕对外开放 各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服务单位对外开放厕所的管理,与厕所产权单位签订管理协议,保证对外开放厕所的开放时间与本单位对外服务时间同步,不得拒绝对外开放使用,要保持厕所设施、设备完好;保持厕所内、外卫生整洁,无明显异味;设置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要设专职保洁人员,在明显位置公布管理规定、保洁制度、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014年1月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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