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新版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有关考核指标:一、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32个相对数指标,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18个绝对数指标(或达到有关标准、规定),三、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15个禁止性指标,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有关考核指标
一、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32个相对数指标 1、县城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 3、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 4、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80%; 5、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6、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7、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 8、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9、社区居民基本技能掌握率≥70%; 10、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11、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 12、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 13、垃圾日产日清,密封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100%; 1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15、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1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 17、建成区路灯亮化率≥95%;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19、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20、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21、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22、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23、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 24、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率≥95%; 25、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证率≥95%;; 2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27、无偿献血中的自愿无偿献血≥90%; 28、所辖村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29、所辖村自来水普及率≥90%; 30、所辖村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以上; 31、所辖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32、所辖村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18个绝对数指标(或达到有关标准、规定) 1、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建成区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省定18小时); 3、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7、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8、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9、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10、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1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2、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3、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16、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 17、所辖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18、所辖村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中15个禁止性指标 1、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2、建成区无旱厕; 3、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4、建成区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5、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6、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7、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8、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9、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10、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11、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12、建成区各社区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13、建成区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14、所辖村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15、所辖村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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