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6)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其他市州或境外时,应及时上报省政府。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一级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治愈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事故由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所在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Ⅲ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信息,区域内宣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民政部门应妥善安置和慰问事故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5.2 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应从应急资金中返拨。 5.3 保险理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并管理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功能;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直有关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收集;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启动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定期发展应急处置力量,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及其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的重视程度,加大投入,促进市内外、省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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