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作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水)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人防、地铁、集约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及信息化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宜。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经信、水利、人防、环保、园林绿化、公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星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集约管沟(廊)和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建设,新、改、扩建排水管线要实行雨污分流。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安排专项经费进行管线普查和普查后管线动态情况的跟踪测绘,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反映现状,实现对管线工程及系统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科学合理安排。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市财政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管线横穿道路的管道。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控制在规划的对应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需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种相协调,避免交叉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入地,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上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管线埋设深度和各类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道路挖掘)管线工程时,管线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依法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先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再提交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须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规划局检测无误后动工;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经市规划局核实无误后,方可覆土。 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管线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建档手续,并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因管线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须向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市公安交警支队提交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并申请办理破占道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须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管线工程,但须按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将不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做好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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