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烟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控烟巡查工作。 二、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按单位控烟制度开展巡查工作,对违法吸烟的行为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纪录。 三、做好劝导工作。对患者及家属宣传控烟知识和告知本单位控烟制度及要求。请其配合做好控烟工作。 四、控烟检查员(劝导员)每天负责检查医院区域内是否张贴禁烟标志,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五、禁烟区严禁摆放烟缸、火机等烟具,及派发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及宣传资料。 六、保持科室室内卫生,不得有烟蒂和烟盒等物。 控烟巡查督导工作制度 一、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本院职工、患者以及家属一律不得在医院内所有医疗楼内(包括办公室、楼道、厕所、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室外设置吸烟区,并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区吸烟。医务人员不能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 四、医院拒绝接受烟草广告商赞助和标明了烟草广告的物品,院内不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五、医务人员带头禁烟,不得在病人面前吸烟,对于吸烟患者进行教育宣传。 六、定期向全院职工、门诊及住院病人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宣传栏、网站、院报和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七、医务人员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八、全体员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 1、均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2、均有义务对病人及家属进行控烟宣传。 九、对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十、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公示。 十一、各科室主任为本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控烟工作, 病区护士长负责本病区区域内控烟工作。 十二、医院将控烟目标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十三、对试用期人员违反规定的,医院不予接收。 本制度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控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控烟工作的管理,创造文明、健康、低碳的工作环境,确保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树立文明、良好的办公形象,发挥机关在全省控烟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暗访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爱卫函〔2021〕23号)、《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贵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康贵州行动(2019-2030)年》等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生活,建设健康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控烟工作制度。 第五条 综合处为局机关控烟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无烟环境布置、控烟宣传教育、控烟监督和巡查、控烟考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控烟考评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标识何物品。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吸烟或携带燃烧的卷烟或烟斗。 第八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每周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局控烟制度落实情况,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到各处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局控烟制度,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吸烟者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第十条 控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各处室负责范围发生吸烟现象,负责人负监管失职职责。 第十一条 全局职工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局通报批评;每年出现三次以上违反控烟规定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抽查发现包干范围内有吸烟者或者有烟头等违反规定的现象,第一次给予处室口头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局通报批评;每年出现三次以上违反控烟规定处室,取消处室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无视局控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局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戒烟成功的局机关职工给予发放证书,加以表彰。 第十五条 各处室有控烟工作负责人,负责落实控烟工作制度。 第四章 控烟劝阻 第十六条 全体职工禁止吸烟,并有劝阻他人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无烟机关标准对吸烟者劝劝阻吸烟,对执意不听劝阻吸烟者,工作人员可将其引导至吸烟区吸烟。 第十八条 对不听劝阻且无理取闹的吸烟者可交由控烟工作小组处置。 第十九条 机关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该掌握劝阻吸烟的方法和技巧,劝阻吸烟的工作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劝阻吸烟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安全生产健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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