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给予补偿。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或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相关的工作能力,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3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解释和说明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8日印发的《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06〕8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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