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赔偿与补偿 5.3 保险理赔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解释和说明 8.3 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食源性疾病中重大感染性疾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粮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和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依靠科学,有效应对。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设立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苏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包括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新闻办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负责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助、组织查处、流行病学调查、可疑食物检测等应急措施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的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对储运环节食品污染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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