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卫个性资料:传染病防治资料。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创卫个性资料:传染病防治
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为了顺利推进医院创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市创卫办和市传染病防治专业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5、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6、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8、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9、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10、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1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1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3、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14、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15、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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