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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013-11-11 21:54 作者:钦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创卫网 浏览: 我要评论 (条) 字号:

摘要: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在我市建立组织协调有力、决策科学有效、能集中领导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精干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保证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以下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本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首次出现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
2、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应、群体性急性出血热综合症、急性腹泻综合症、急性黄疸综合症和其它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现的传染病。
5、各种自然灾害过程中及发生后疾病的暴发流行。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
2、集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体性职业中毒或其它化学毒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体性医院感染。
5、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故。
6、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及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7、其它非常规性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管理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四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
(一)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30例以下,放射性一级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他较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县区政府(管委)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较重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组织、指导、协助、支持或直接参与:
1、跨县区的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辖区内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
3、辖区内发现疑似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或输入性疑似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的病例;
4、首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一个县区多乡镇多点爆发白喉、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并呈蔓延趋势;
5、一个县区范围短期内乙、丙类传染病波及数个乡镇,出现多点爆发,发病率比常年上升数倍以上时,或乙类传染病在多个村屯、单位发生爆发流行时;
6、每起食物中毒30~99例,其他急性中毒出现严重症状者3~9例,放射性二级事故;
7、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场所发生重要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时;
8、辖区范围内发生不能确诊及病因不明的群体疾病时。
(三)以县区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请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支持和直接参与:
1、发生鼠疫疫情,霍乱2例以上时;
2、在5天内发生病毒性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或引起2例以上死亡时;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
3、当发生跨我市辖区的重大疫情,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显示毒株病例或输入的脊髓灰质炎显示毒株的病例时;
4、其他急性传染病在1/3以上乡镇范围流行,或疫情跨我市辖区爆发流行或造成2例以上死亡病例;
5、发生50例以上病因不明的相同疾病并造成死亡;
6、食物中毒1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其他急性中毒1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放射性三级事故。
(四)出现跨我市辖区中毒事件,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时;或发生跨县区鼠疫、霍乱,发生跨县区范围流行至5人以上死亡,特大或其他可能造成国内外严重不良影响事件,视为特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迅速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组织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在两个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除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好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五)对疑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级请求上级协助解决的,上级要全力支持,上级认为必要提前参与时,可派出抢救组、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到现场直接组织或协助工作。 (责任编辑:创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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