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市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l)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斯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向市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3.3.1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3.3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 (II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一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辖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市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市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州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收集,做好事故情况汇总。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4: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展开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州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妥善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事故,由市政府报请国鱼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国务院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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