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住建〔2015〕4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省入辽施工企业在辽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指单项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负责企业考评。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要存档留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辽宁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1份(附件1)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2)。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考评结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含绥中、昌图县,以下同)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系统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对外埠入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收到项目考评结果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鼓励项目考评主体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积极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按照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企业应当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一并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1份(附件3)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所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上述材料在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通过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每月进行一次,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同步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企业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经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含)一般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三十条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安全标准化考评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考评。 第三十一条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视为缺项,当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考评。 第三十二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施工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4.doc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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