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项目考评。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开展月自评,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记分。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予以记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视同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件1-4)。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 “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责任编辑:创卫办) |
顶一下
(3)
60%
踩一下
(2)
40%
------分隔线----------------------------
谈谈您对该文章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