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和《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铜府发〔202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社会风险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运用的活动。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合理进行评估评价。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既维护眼前利益,又符合长远利益;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政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并对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由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价工作由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由起草或执行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 (二)区直各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事前评估。评估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可能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影响财政资金安全、技术经济安全、资源能源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或引发政府债务风险和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经济和金融类事项; (二)网络和信息管理; (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五)重大项目建设; (六)城乡建设、社会管理与服务; (七)水土、草场、山林、矿产等资源开发与处置; (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益 事业和民风民俗; (九)教育、住房、医疗、就业、养老、服务收费等重大 政策制定或修改; (十)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诉求,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四)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五)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决策事后评价: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事后评价应当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检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决策实施信息,并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后评价: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组可邀请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 (二)开展调查研究。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新闻网络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作出书面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决策制定单位可作出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不纳入或暂缓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价报告结论,决策制定单位可作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完善配套制度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本级“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福县县本级“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新形势下“五型”政府建设,持续打造“吉事即办”“安心办”政务服务品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前评估,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县本级“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社会风险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后评价,是指“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实施后,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价报告并进行结果运用。 第三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开展工作。 (二)科学规范原则。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合理进行评估评价。既重视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既维护眼前利益,又符合长远利益。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本级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吉事即办”“安心办”政务服务品牌的重大政策,严格按程序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并对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 县本级“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前评估由政策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决策,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工作由政策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放管服”改革、打造“吉事即办”“安心办”政务服务品牌等重大政策决策,由政策起草或执行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县直各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 制定以下“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应当进行事前评估: (一)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放管服”改革、打造“吉事即办”“安心办”政务服务品牌相关政策; (二)涉及较大“放管服”改革、打造“吉事即办”“安心办”政务服务品牌财政资金使用的政策; (三)涉及到广大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四)县委、县政府认为应当进行事前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放管服”改革政策事前评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诉求,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四)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五)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八条“放管服”改革政策施行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进行事后评价: (一)对民生有重大改革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五)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六)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后评价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实施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级其他政策规定是否一致,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三)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四)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第十条“放管服”改革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应当成立工作小组,工作组可邀请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法律顾问、企业和群众代表参与。 (二)开展调查研究。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新闻网络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意见。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放管服”改革、打造“吉事即办”“安心办”政务服务品牌的重大政策,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三)作出书面报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开展事前评估或事后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根据事前评估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制定出台“放管服”改革政策、调整完善后制定出台“放管服”改革政策、不纳入或暂缓制定出台“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决定。 根据事后评价报告结论,政策制定单位可作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完善配套制度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放管服”改革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政策制定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由政策制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福县“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创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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